铜柱钮“大同府印” 故宫博物院

  铜柱钮“大同府印”,清,印面8.3×8.3厘米,通高11.8厘米。  印铜铸,柱钮。印面有阳线宽边框,铸汉、满两种文字,内容对照。汉文右上起顺读,满文左上起顺读,印文为阳文篆书体。印台有汉、满两种文字刻款“大同府印。礼部造。道光十五年五月□日。□字一千二百十七号”。   此为清代官印。清代府隶属于省,下辖州县,其长官为知府,秩四品。地方政区名,辽、金、明、清皆置,其地均相当于今山西省大同市。篆刻的一种方式,即把印文镌成凸状,在纸上钤盖时印文是红色,因而又称为朱文。             府级行政机构之长官。宋代始置,称“知某府事”,简称“知府”。掌教化百姓,劝课农桑,甄别孝悌,奉行法令条制,宣读赦书,举行祀典,考察属官,赈济灾伤,安集流亡以及赋役、钱谷、狱讼等事。视本府地望高下,或兼留守司公事,或兼安抚使、都总管、巡检等职务,总理本府兵民之政。明代始以知府为正式名称,掌管一府政令,总核所属州县之赋役、诉讼等事,汇总于布政司、按察司。清之各府,以冲、繁、疲、难四字分定等第,划为最要缺、中缺、减缺。各府调补知府时,有“请旨缺”、“题补缺”、“调补缺”、“留补缺”之分。应升、应补官员也按为官情况划分等第,以求人、缺相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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